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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者文章 刘隆亨《从“共同繁荣"看遗产税法制定实施》,税收征纳,2001年07期 在此文中,刘教授阐述了遗产税的重要意义,并对遗产税进行了制度设计和 规划,同时,指出了我国需要对遗产税的开征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 童锦治《关于开征遗产赠与税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6期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有利于维护 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建立 健全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切实可行的遗产税制;提高税务人员的征 管能力;开展深入的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申报意识。 陈少英《论财产税法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之强化》,法学,2011年第3期 陈教授在文中提出了要加快开增遗产税的观点“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 认公民个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 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 高收入阶层在课征个人所得税后,日积月累形成大笔财富。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均 衡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差别,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遗产与赠与税是对个人财 富(包括合法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全方位调控,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 不足,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如果高收入阶层形成的 大笔财富全部留给受赠人或继承人,往往会造成新的机会不公平。通过遗产与赠 与税的课征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减少因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而造 成的收入差距,对受赠人或继承人来说,又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第一道防线。” (第9页,共10页) 邵培德《美国遗产税面临的挑战一兼论我国开征遗产说不宜操之过急》,涉 外税务,2001年第4期 美国遗产税在历史上一波三折,在现实上存有种种弊端,这包括繁杂的征纳 规章、高额的征收成本、微弱的聚财功能,它一方面损害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却 未能实现预期的社会公平 ,因而有效地开征遗产税并非易事。有鉴于此,我国开征遗产税不宜操之过急 雷根强《试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设》,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2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财产税体系中的 重要税种。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征收遗产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应并行 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应采取总遗产税制模式,征收范围包括动产、不动 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税率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彭飞,康丽丽《我国应审慎开征遗产税》,涉外税务,2003年第5期 在我国现阶段,遗产税不能够显著地增加财政收入,也无法有效地缩小贫富 差距。我们不能为了形式上的国际化而忽视我国国情对开征遗产税的制约。同时, 由于法律和社会意识基础的薄弱,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以及遗产税 对经济人行为的严重扭曲等原因,遗产税实施的现实条件尚不具备。所以,我国一、 学者文章 刘隆亨 《从“共同繁荣”看遗产税法制定实施》,税收征纳,2001 年 07 期 在此文中,刘教授阐述了遗产税的重要意义,并对遗产税进行了制度设计和 规划,同时,指出了我国需要对遗产税的开征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 童锦治 《关于开征遗产赠与税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0 年第 6 期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 有利于维护 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 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建立 健全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 设计切实可行的遗产税制; 提高税务人员的征 管能力; 开展深入的宣传工作, 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申报意识。 陈少英 《论财产税法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之强化》,法学,2011 年第 3 期 陈教授在文中提出了要加快开增遗产税的观点“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 认公民个 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 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 高收入阶层在课征个人所得税后,日积月累形成大笔财富。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均 衡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差别,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遗产与赠与税是对个人财 富(包括合法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全方位调控,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 不足,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如果高收入阶层形成的 大笔财富全部留给受赠人或继承人,往往会造成新的机会不公平。通过遗产与赠 与税的课征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减少因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而造 成的收入差距,对受赠人或继承人来说,又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第一道防线。” (第 9 页,共 10 页) 邵培德 《美国遗产税面临的挑战 — 兼论我国开征遗产说不宜操之过急》,涉 外税务,2001 年第 4 期 美国遗产税在历史上一波三折,在现实上存有种种弊端, 这包括繁杂的征纳 规章、高额的征收成本、微弱的聚财功能, 它一方面损害经济效率, 另一方面却 未能实现预期的社会公平 , 因而有效地开征遗产税并非易事。有鉴于此,我国开征遗产税不宜操之过急 雷根强 《试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设》,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2 年第 2 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是财产税体系中的 重要税种。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征收遗产税不仅必要, 而且可行。我国应并行 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应采取总遗产税制模式, 征收范围包括动产、不动 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税率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彭飞 ,康丽丽 《我国应审慎开征遗产税》, 涉外税务, 2003 年第 5 期 在我国现阶段,遗产税不能够显著地增加财政收入,也无法有效地缩小贫富 差距。我们不能为了形式上的国际化而忽视我国国情对开征遗产税的制约。同时, 由于法律和社会意识基础的薄弱,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以及遗产税 对经济人行为的严重扭曲等原因,遗产税实施的现实条件尚不具备。所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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