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 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査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 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 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十八条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 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 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 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 《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 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 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 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 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 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 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 《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