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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姓名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_房产(或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 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 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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