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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顿和沙维奇认为,伦理学有三种基本理论或分支,即描述性理论( Descriptive theory) 试图形成一种针对伦理问题的人性理论;规范性理伦( Normative theory):强调什么东西作为 种一般性原则是好的或正确的,并能导致一种规范性的论断;批判性理论( Critical theory) 或无伦理理论( Meta-ethical theory):强调逻辑的、认识论的或语义学的问题,讨论伦理和价 值判断的建立和正当化。 伦理学自身主要包括在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描述伦理学中都已得到确认后的各 种学说理论。元伦理理论主要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以分析的方法研究伦理,它在道德劝诫 上是相对中立的,它的目的主要是求真。元伦理学的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探讨伦理 学的基本概念及一些重要的相关词的意义:二是考察道德推理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证明。① 规范性伦理学有两种基本学说,即义务论( Teleology)学说和目的论( Deontology)学 说。目的论也被称为功利主义或效益主义。目的论学说的一位代表边沁依据对人性中的趋乐 避苦这一特性的假定为基础,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功利原则”( Principle of Utility)。根据这一原则,功利指称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好处、实惠、快乐、利益或幸 福,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祥: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 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②由此可知,目的论学 说关注的是一种产出的利益或者是一种对利益的保护,相信判断一种行动的正当性是以行动 的结果为标准的,它所关注的结果或利益可以是自我的结果(利己主义)、他人的结果(利 他主义)或所有个人的结果(普遍主义)。依照这种学说,为了判断某事是否为正确的、好 的或应该做的,就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意义上什么东西是好的,然后才能判断所涉及的行为能 否带来好处。 义务论者把“正当”和“应当”这类概念作为基本概念。他们认为,其他道德概念都可 以用这些概念来定义,或者至少可以说,运用其他道德谓词的判断都要以这些义务性概念为 基础的判断做出证明。典型的义务论者关注的是行动的过程,某些行为之所以内在地正当或 在原则上正当,是因为它们属于它们所是的那种行为:或者说,因为它们与某种形式原则相 符,即这些行为或行为原则本身正当与否主要就因为它们本身的性质,而一般再不必他求 义务论者断言,除了行为结果的好坏之外,至少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是它们使行为或准则 成为正当的,这些因素不是行为结果的价值,而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依照这种学说 即使一个行动没有产生善胜于恶的结果,它在道义上也可以是正确的。 义务论和目的论既可以以规则为基础,也可以以行为为基础。在以规则为基础的理论中, 理论原则被用来产生引导个人行为的规则:在以行为为基础的理论中,个人运用一般性的伦 理原则来对特殊情况做出决策。 由于义务论学说和目的论学说在实践当中都有各自的局限性,人们便提出了一些折衷的 或中间的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义务论(制度主义)。在规则功利主义中,功利原 适应于规则而非个人行为,它允许道德规则与功利主义原则共存,并用首先道德规则来判断 行为义务论学说认识到有许多应该遵守的伦理规则,但它们往往互相冲突,而且每个人都必 须在每种场合选择直觉上正确的原则 事实上,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并非完全遵守某种单一的伦理价值观念,而是各种政治价 值和政策伦理观在现实政治制度构架之中协商的结果。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认为,位 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是公共理性的观念,它是属于秩序良好之宪政民主社会 的一种构想,关怀怎样理解政治关系的问题;这一概念的内涵是由一组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 所赋予的,而不是通过某种单一政治概念获得。因此,公共政策的伦理价值体现的是一种交 ①何怀宏著.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9页 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页3 帕顿和沙维奇认为,伦理学有三种基本理论或分支,即描述性理论(Descriptive theory): 试图形成一种针对伦理问题的人性理论;规范性理伦(Normative theory):强调什么东西作为 一种一般性原则是好的或正确的,并能导致一种规范性的论断;批判性理论(Critical theory) 或无伦理理论(Meta-ethical theory):强调逻辑的、认识论的或语义学的问题,讨论伦理和价 值判断的建立和正当化。 伦理学自身主要包括在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描述伦理学中都已得到确认后的各 种学说理论。元伦理理论主要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以分析的方法研究伦理,它在道德劝诫 上是相对中立的,它的目的主要是求真。元伦理学的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探讨伦理 学的基本概念及一些重要的相关词的意义;二是考察道德推理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证明。① 规范性伦理学有两种基本学说,即义务论(Teleology)学说和目的论(Deontology)学 说。目的论也被称为功利主义或效益主义。目的论学说的一位代表边沁依据对人性中的趋乐 避苦这一特性的假定为基础,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功利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根据这一原则,功利指称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好处、实惠、快乐、利益或幸 福,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祥;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 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②由此可知,目的论学 说关注的是一种产出的利益或者是一种对利益的保护,相信判断一种行动的正当性是以行动 的结果为标准的,它所关注的结果或利益可以是自我的结果(利己主义)、他人的结果(利 他主义)或所有个人的结果(普遍主义)。依照这种学说,为了判断某事是否为正确的、好 的或应该做的,就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意义上什么东西是好的,然后才能判断所涉及的行为能 否带来好处。 义务论者把“正当”和“应当”这类概念作为基本概念。他们认为,其他道德概念都可 以用这些概念来定义,或者至少可以说,运用其他道德谓词的判断都要以这些义务性概念为 基础的判断做出证明。典型的义务论者关注的是行动的过程,某些行为之所以内在地正当或 在原则上正当,是因为它们属于它们所是的那种行为;或者说,因为它们与某种形式原则相 符,即这些行为或行为原则本身正当与否主要就因为它们本身的性质,而一般再不必他求。 义务论者断言,除了行为结果的好坏之外,至少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是它们使行为或准则 成为正当的,这些因素不是行为结果的价值,而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依照这种学说, 即使一个行动没有产生善胜于恶的结果,它在道义上也可以是正确的。 义务论和目的论既可以以规则为基础,也可以以行为为基础。在以规则为基础的理论中, 理论原则被用来产生引导个人行为的规则;在以行为为基础的理论中,个人运用一般性的伦 理原则来对特殊情况做出决策。 由于义务论学说和目的论学说在实践当中都有各自的局限性,人们便提出了一些折衷的 或中间的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义务论(制度主义)。在规则功利主义中,功利原则 适应于规则而非个人行为,它允许道德规则与功利主义原则共存,并用首先道德规则来判断; 行为义务论学说认识到有许多应该遵守的伦理规则,但它们往往互相冲突,而且每个人都必 须在每种场合选择直觉上正确的原则。 事实上,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并非完全遵守某种单一的伦理价值观念,而是各种政治价 值和政策伦理观在现实政治制度构架之中协商的结果。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认为,位 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是公共理性的观念,它是属于秩序良好之宪政民主社会 的一种构想,关怀怎样理解政治关系的问题;这一概念的内涵是由一组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 所赋予的,而不是通过某种单一政治概念获得。因此,公共政策的伦理价值体现的是一种交 ① 何怀宏著.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9 页. ② 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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