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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 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 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 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 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 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 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 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 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 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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