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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 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合同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下列规则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对权利人享有的,拒绝向其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 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出现足以影响 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保全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 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撒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有: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 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 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其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占有权,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 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1、合同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下列规则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对权利人享有的,拒绝向其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 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出现足以影响 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保全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 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有: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 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 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其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占有权,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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