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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 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 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 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 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降 到最低。 107隐私与保密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 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 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c)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 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 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 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与目标 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以公开暴露 〔d)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 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 均应如此。 e)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 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时 对案主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 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达成协 议,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社会工作者也 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 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g)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询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 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询中在其成员间公开机密资料的相关政策 〔h)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 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 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案主的机密。倘若未经 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10 (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 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 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 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 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降 到最低。 1.07 隐私与保密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 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 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c)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 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 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 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与目标 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以公开暴露。 (d)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 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 均应如此。 (e)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 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时 对案主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 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f)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达成协 议,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社会工作者也 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 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g)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询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 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询中在其成员间公开机密资料的相关政策。 (h)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i)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 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 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j)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案主的机密。倘若未经 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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