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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I4754)“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本标准遹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 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855);铸造车 间或工段适用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H1031)。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排污单位电镀车间或工段 参照H855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要求执行。 4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4754)中对各行业的定义,对铁路运输设备制 造业排污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排污单位、航空 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航天制造业排污单位、摩托车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 制造业排污单位、助动车制造业排污单位、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业排污单位、潜水救 捞装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进行定义。“挥发性有机物”3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 4754)“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 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 间或工段适用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排污单位电镀车间或工段, 参照 HJ 855 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4.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 4754)中对各行业的定义,对铁路运输设备制 造业排污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排污单位、航空 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航天制造业排污单位、摩托车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 制造业排污单位、助动车制造业排污单位、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业排污单位、潜水救 捞装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进行定义。“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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