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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1996年9 月30日国务院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野生植物保护、 野生植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主要内容是: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 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 利用的方针。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 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硏究、培育利用和宣传 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 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 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禁止仼何单位和个人 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 长条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 建立资源档案。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硏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 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 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 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禁止岀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岀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外 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 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并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4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野生植物保护、 野生植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主要内容是: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 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 利用的方针。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 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 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 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 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 长条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 建立资源档案。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 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 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 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外 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 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并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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