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价贸易+考 国际商法 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现将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规定简介如下: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该接受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按照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为了避免由于接受的内容与发价稍有出入,而 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公约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采取了一项比较灵活 的处理办法。按照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 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 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接受时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 对于哪些变更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的问题,公约第19条第3款用列举的方式作了 回答。它规定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①货物的价格:②付款:③货物的质量与数量;④交货的时间与地点: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范围:⑥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发价人在接受发价时,对发价中所涉及的上述任何一项 条件作了添加或变更,那就不能认为是真正的接受,而是反要约,即使发价人没有提出异议, 合同亦不能成立。 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己经 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按照各国 的法律,逾期的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项新的发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 但是,按照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 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于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 公约第21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 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 误而迟到了),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 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己因接受逾期而失效。 5.接受的撤回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于 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在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哪些保留? 第4页共17页国际商法 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现将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规定简介如下: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该接受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按照公约第 19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为了避免由于接受的内容与发价稍有出入,而 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公约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采取了一项比较灵活 的处理办法。按照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 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 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接受时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 对于哪些变更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的问题,公约第 19 条第 3 款用列举的方式作了 回答。它规定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①货物的价格;②付款;③货物的质量与数量;④交货的时间与地点;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范围;⑥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发价人在接受发价时,对发价中所涉及的上述任何一项 条件作了添加或变更,那就不能认为是真正的接受,而是反要约,即使发价人没有提出异议, 合同亦不能成立。 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己经 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按照各国 的法律,逾期的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项新的发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 但是,按照公约第 21 条第 1 款的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 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于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 公约第 21 条第 2 款还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 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 误而迟到了),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 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己因接受逾期而失效。 5.接受的撤回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于 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在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哪些保留? 第 4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