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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例文2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司复〔2001)1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6号)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 性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 高等院校、科硏机构。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暂不受 理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投资、咨询类经营性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对于实际从事与《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所 确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非经营性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登记,但应从 严掌握。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四、批复的写作 (一)标题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例文2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司复〔2001〕1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6号)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 性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暂不受 理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投资、咨询类经营性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对于实际从事与《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所 确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非经营性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登记,但应从 严掌握。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四、 批复的写作 (一)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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