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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航运企业 第二节航运企业的设立 ●航运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其 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 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 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 务管理人员 另外,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则要额外准备人民 币80万元的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 为人民币20万元整。第二章 国际航运企业 航运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二节 航运企业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其 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 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 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 务管理人员。 另外,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则要额外准备人民 币80万元的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 为人民币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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