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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商品销售 正常商品销售主要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其常规处理程 序是:首先应判别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则按实际 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交易价格是不公允的,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 行规定》来处理,以不超过公允价格为限来确认收入,交易金额如高于确认的收入,则计入 “资本公积一一关联交易差价”。 对于关联方交易中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在会计处理前应确定其公允价格 1.如果上市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较大比例(大于或等于20%)供应给非关联方,则公允 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应该是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此时应以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 权平均价格为计量基础确认收入:如果交易价格低于加权平均价格,则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如果上市公司销售的商品只有较小比例(小于20%)供应给非关联方,则公允价格 就难以取得,这时就假设上市公司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应该不超过20%,即公允价格为成本 价格的120%,确认的商品收入以商品成本的120%为限。当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 120%时,以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当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成本价格的120%时,以成本价 格的120%确认收入。 考生可按下表的原则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 积一一关联交易差价”。 类型收入计量基础备注 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该商品总销售量≥20%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实际 交易价格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 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实际交易价格 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该商品总销售量<20%实际交易价格≤商品账面价值×120% 实际交易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商品账面价值×120%确凿证据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20%” 商品账面价值×(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商品销售收入一商品销售成 本)÷商品销售成本 无确凿证据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20%”商品账面价值×120% (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非正常商品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如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的前提下,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一一关联交易差价”。 2.转移应收债权: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关联交易差价”。(一)正常商品销售 正常商品销售主要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其常规处理程 序是:首先应判别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则按实际 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交易价格是不公允的,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 行规定》来处理,以不超过公允价格为限来确认收入,交易金额如高于确认的收入,则计入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对于关联方交易中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在会计处理前应确定其公允价格: 1.如果上市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较大比例(大于或等于 20%)供应给非关联方,则公允 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应该是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此时应以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 权平均价格为计量基础确认收入;如果交易价格低于加权平均价格,则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如果上市公司销售的商品只有较小比例(小于 20%)供应给非关联方,则公允价格 就难以取得,这时就假设上市公司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应该不超过 20%,即公允价格为成本 价格的 120%,确认的商品收入以商品成本的 120%为限。当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 120%时,以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当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成本价格的 120%时,以成本价 格的 120%确认收入。 考生可按下表的原则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 积――关联交易差价”。 类型 收入计量基础 备注 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该商品总销售量≥20% 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实际 交易价格 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 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 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实际交易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 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该商品总销售量<20% 实际交易价格≤商品账面价值×120% 实际交易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商品账面价值×120% 确凿证据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20%” 商品账面价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 本)÷商品销售成本 无确凿证据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20%” 商品账面价值×120% (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非正常商品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如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的前提下,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转移应收债权: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关联交易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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