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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 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五十条国家给一切公民切实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 生活。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 权利。 第五十二条年满十七岁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 产状况与文化程度、政党、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务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三条公民有言沦、出版集会、结社和示威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第五十五条公民可以提出控告和请愿。 第五十六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按照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和劳动 条件。公民各尽其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分配。 第五十七条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八小时工作制度和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用国 家费用进行疗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保障公民享受这 种权利。 第五十八条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 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公民享有 这种权利。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 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五十条 国家给一切公民切实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 生活。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一条 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 权利。 第五十二条 年满十七岁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 产状况与文化程度、政党、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军队里服务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三条 公民有言沦、出版集会、结社和示威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第五十五条 公民可以提出控告和请愿。 第五十六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按照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和劳动 条件。公民各尽其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八小时工作制度和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用国 家费用进行疗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保障公民享受这 种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 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公民享有 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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