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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 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 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 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 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 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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