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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 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 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 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 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 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 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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