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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 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 设计统计报表。 (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分为:建勘设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建勘设2表《勘察 设计企业人员情况》、建勘设3表《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建勘设4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 情况》、建勘设5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四)建勘设1表至5表均为年度统计,以网络系统填报。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 次年2月28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31日前完 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 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 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仅填报集团本部数据,不汇总各子公司数据。持有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 (六)年度统计综合数据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形式于次年8月30日前在住房城乡 建设部网站公布 (七)本统计数据供本系统内共享使用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4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 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 设计统计报表。 (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分为:建勘设 1 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建勘设 2 表《勘察 设计企业人员情况》、建勘设 3 表《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建勘设 4 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 情况》、建勘设 5 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四)建勘设 1 表至 5 表均为年度统计,以网络系统填报。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 次年 2 月 28 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 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 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 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仅填报集团本部数据,不汇总各子公司数据。持有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 (六)年度统计综合数据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形式于次年 8 月 30 日前在住房城乡 建设部网站公布。 (七)本统计数据供本系统内共享使用。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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