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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在名义父亲和非亲生子女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比DNA联系更值 得法律维系的社会关系,这就是基于名义父亲与非亲生子女母亲之间合法婚姻形 成的家庭关系,以及在此家庭关系中名义父亲与非亲生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关 系。维系这种社会关系只需法律给定一个说法,以构成法律上亲子关系的依据, 而“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就是一个可供选择的理由。当然,未经名义父亲和 亲生父亲的同意,恐怕是事实收养关系规则在法理上的缺陷,但这是立法政策可 以取舍的问题。生物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人们之间的生物联系,以致我们不得不 改变既往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则。通常认为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之分 而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实际上导致第三种血亲的出现,即“视为自然血亲”,其 与自然血亲不同的是,子女与父亲甚至父母双方之间没有DNA联系,此点倒与 拟制血亲相同;其与拟制血亲不同的是,经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的社会 学上的父亲,在法律上应当视为生父而不是养父,由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形成的 亲子关系,除非经过合法的送养手续,否则不得单方或双方解除,此点倒与自然 血亲相同。由于以DNA检验技术支持的亲子鉴定太过于容易,在相当程度上影 响了家庭稳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全,因此,法律不妨将所有婚生子女包括 非亲生子女均视为自然血亲,即使经亲子鉴定发现父亲与子女之间不存在DNA 联系,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亲子关系。为了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应当尽 量为未成年人找到一个父亲,因而可以赋予亲子鉴定以“加法效果”,当未成年 人没有社会学上的父亲可依靠时,可以通过DNA鉴定寻找其生物学上的父亲, 并让其承担抚养义务 亲子鉴定在确定配偶是否忠诚方面是有力的,但在解决亲子关系方面却应 当是有限的。我们是DNA决定的,但我们的思想及其指示下的行为却不是DNA 决定的。即使在决定人们的社会角色时,DNA有时也是有限的。变性技术的出 现,可以使DNA上判断为男性的人在社会上充任女性的角色,或者是相反。可 见性别亦有自然性别和拟制性别之分,这就是技术带给我们法律认知上的变化 技术所不能改变的,是我们对人生的热爱和对弱小的关怀。只是法律对这些人生 热爱的保护不可能周延,对于满怀延续自己DNA遗传期望的准父亲们,法律只 能告诉他:你要努力着并要小心点。看来,在名义父亲和非亲生子女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比 DNA 联系更值 得法律维系的社会关系,这就是基于名义父亲与非亲生子女母亲之间合法婚姻形 成的家庭关系,以及在此家庭关系中名义父亲与非亲生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关 系。维系这种社会关系只需法律给定一个说法,以构成法律上亲子关系的依据, 而“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就是一个可供选择的理由。当然,未经名义父亲和 亲生父亲的同意,恐怕是事实收养关系规则在法理上的缺陷,但这是立法政策可 以取舍的问题。生物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人们之间的生物联系,以致我们不得不 改变既往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则。通常认为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之分, 而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实际上导致第三种血亲的出现,即“视为自然血亲”,其 与自然血亲不同的是,子女与父亲甚至父母双方之间没有 DNA 联系,此点倒与 拟制血亲相同;其与拟制血亲不同的是,经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的社会 学上的父亲,在法律上应当视为生父而不是养父,由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形成的 亲子关系,除非经过合法的送养手续,否则不得单方或双方解除,此点倒与自然 血亲相同。由于以 DNA 检验技术支持的亲子鉴定太过于容易,在相当程度上影 响了家庭稳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全,因此,法律不妨将所有婚生子女包括 非亲生子女均视为自然血亲,即使经亲子鉴定发现父亲与子女之间不存在 DNA 联系,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亲子关系。为了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应当尽 量为未成年人找到一个父亲,因而可以赋予亲子鉴定以“加法效果”,当未成年 人没有社会学上的父亲可依靠时,可以通过 DNA 鉴定寻找其生物学上的父亲, 并让其承担抚养义务。 亲子鉴定在确定配偶是否忠诚方面是有力的,但在解决亲子关系方面却应 当是有限的。我们是 DNA 决定的,但我们的思想及其指示下的行为却不是 DNA 决定的。即使在决定人们的社会角色时,DNA 有时也是有限的。变性技术的出 现,可以使 DNA 上判断为男性的人在社会上充任女性的角色,或者是相反。可 见性别亦有自然性别和拟制性别之分,这就是技术带给我们法律认知上的变化。 技术所不能改变的,是我们对人生的热爱和对弱小的关怀。只是法律对这些人生 热爱的保护不可能周延,对于满怀延续自己 DNA 遗传期望的准父亲们,法律只 能告诉他:你要努力着并要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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