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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 又止。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 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 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 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 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 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 的事实一 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 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 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 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 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 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 一宙法陪 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 刘某,该事实认与一宙法院对率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宙法 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 在此情况下, 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本题22分)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 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 土局将其中一地块 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 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 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 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 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 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 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 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墙公开1997年征收时别定的四至界线节围 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间顺,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 如何处理?7 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 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 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 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 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 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 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 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 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 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 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 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 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 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 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 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六、(本题 22 分) 案情:1997 年 11 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 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 年,市国 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 年 12 月 16 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 年 3 月 28 日, 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 年 9 月 15 日,市政府张贴公 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 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 年 11 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2 号《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 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 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 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 1997 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 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 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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