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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 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 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 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 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 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 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 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 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 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 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 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 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 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 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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