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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笞辩人:杨兵男1978年1月4日岀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二组 回首頁 因原告刘翠诉我离婚案,现作出答辩如下: 我与原告是1990年认识,当时她流落街头,饥寒交迫,在我的全力帮助下她有了工作,在慢慢的 相处中,我和她便有了感情,按照我村的习俗,结娌时要找个媒亼囹个吉利,所以在我们]惔婚论嫁时 ↓找当地名作为們的赇八,屯就忨我气原告是愿结婚,是有感情为基础才建立起来的婚姻 关系,并非经人介绍。 原告说我两年音讯全无,也没有寄钱回家,是没有道理的,那是因为我在打工期间开始几个月每 月都有工钱,我每月省吃俭用寄钱用以家用,但后来由于所在的工地出了事故,连回家的钱也没有。我 曾想回去,但想到回家也没用,就在外碰碰运云气,所以两年后才回老家 原告说我和林某有爱眉关系,我更是生气。就在她回贵州老家后的两个月里,白天要为这个家的 基本开支劳碌,没时间照顾母亲,后来就由母亲的养女林某搬到家中照顾母亲,她本应感谢人家,反而 诬灭我们,这軋里很多人都知道,林某是母亲的羡女 四、原告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之事与我争吵,之后声不响的跑回娘家,就在回娘家的路上出了车 祸,当时我还不知道,后来娘家人打电话通我,我便娘家时,他们责骂我,说我苛责他们女儿 情急之下才与他们发生了冲突。但当时我就随便说了几句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破口大骂”,更 谈不上什么出手打她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诉讼是歪曲的,浮夸的,原告所谓的、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请法院依 法驳回原告请求。 此致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兵 2002年8月26日 附:1、答辩副本1份 2、相关复印件3价 表述不正确, 应说明是何种 形式的证据材料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兵 男 1978年1月4日出生 汉族 务农 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二组 因原告刘翠诉我离婚一案,现作出答辩如下: 一、我与原告是1990年认识,当时她流落街头,饥寒交迫,在我的全力帮助下她有了工作,在慢慢的 相处中,我和她便有了感情,按照我们村的习俗,结婚时要找个媒人图个吉利,所以在我们谈婚论嫁时, 找了当地一名妇女作为我们的媒人,也就是说我与原告是自愿结婚,是有感情为基础才建立起来的婚姻 关系,并非经人介绍。 二、原告说我两年音讯全无,也没有寄钱回家,是没有道理的,那是因为我在打工期间开始几个月每 月都有工钱,我每月省吃俭用寄钱用以家用,但后来由于所在的工地出了事故,连回家的钱也没有。我 曾想回去,但想到回家也没用,就在外碰碰运气,所以两年后才回老家。 三、原告说我和林某有爱眉关系,我更是生气。就在她回贵州老家后的两个月里,白天要为这个家的 基本开支劳碌,没时间照顾母亲,后来就由母亲的养女林某搬到家中照顾母亲,她本应感谢人家,反而 诬灭我们,这事村里很多人都知道,林某是母亲的养女。 四、原告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之事与我争吵,之后便一声不响的跑回娘家,就在回娘家的路上出了车 祸,当时我还不知道,后来娘家人打电话通知我,我便赶到娘家时,他们责骂我,说我苛责他们女儿, 我情急之下才与他们发生了冲突。但当时我就随便说了几句,并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破口大骂”,更 谈不上什么出手打她。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诉讼是歪曲的,浮夸的,原告所谓的离婚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请法院依 法驳回原告请求。 此致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杨兵 2002年8月26日 附:1、答辩副本1份 2、相关复印件3份 语言表述应逻 辑清楚,说明 林某与其母及 其的关系并作 出相应的证明 表述不正确, 应说明是何种 形式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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