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例如,受胁迫、受欺诈的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通过 有效的途径探究其真实意思,就很难从其外部的意思表示中找出答案。此外,也 不能仅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为依据,而不考虑其外部表示。因为表意人的内心意 思往往是他人无从知晓的,倘若仅凭表意人自己的解释来认定其真实意思,恐将 造成当事人随时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可能,合同秩序将难保稳 定,善意履约的当事人利益将受到损害。所以,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若主张合 同无效,必须严格依法而为之:若主张合同撒销,则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定之,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 责任。任何当事人都不得借口自己考虑不周、估计不足、不了解市场行情、业务 能力差等原因随便推翻合同效力。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 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 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例如买卖内容淫秽、下流的 录音带和光碟的合同即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得通过其协商加以 改变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合同法中包括了大量任意性规定,这些规 定主要是用来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当事人 可以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改变这些规范的内容,亦即所谓“意思自治”。一般来 说,在法律条文中,任意性规范通常以“可以”做什么来表示,它不要求当事人 必须执行,而只是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遍引导性意义的行为标准:而强制性规范通 常以“必须”、“不得”等词语表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不得通过其 约定加以改变。因此,合同的内容要产生法律的效果,必须合法。内容违法,当 然应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仅仅只是部分条款违法,而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 他部分的效力,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学说的通识,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 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 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违反合同效力要件的事由多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性质,但 现行法不可能穷尽此类行为。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弥 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例如,受胁迫、受欺诈的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通过 有效的途径探究其真实意思,就很难从其外部的意思表示中找出答案。此外,也 不能仅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为依据,而不考虑其外部表示。因为表意人的内心意 思往往是他人无从知晓的,倘若仅凭表意人自己的解释来认定其真实意思,恐将 造成当事人随时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可能,合同秩序将难保稳 定,善意履约的当事人利益将受到损害。所以,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若主张合 同无效,必须严格依法而为之;若主张合同撤销,则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定之,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 责任。任何当事人都不得借口自己考虑不周、估计不足、不了解市场行情、业务 能力差等原因随便推翻合同效力。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 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 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例如买卖内容淫秽、下流的 录音带和光碟的合同即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得通过其协商加以 改变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合同法中包括了大量任意性规定,这些规 定主要是用来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当事人 可以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改变这些规范的内容,亦即所谓“意思自治”。一般来 说,在法律条文中,任意性规范通常以“可以”做什么来表示,它不要求当事人 必须执行,而只是提供了一种具有普遍引导性意义的行为标准;而强制性规范通 常以“必须”、“不得”等词语表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不得通过其 约定加以改变。因此,合同的内容要产生法律的效果,必须合法。内容违法,当 然应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仅仅只是部分条款违法,而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 他部分的效力,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学说的通识,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 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 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违反合同效力要件的事由多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性质,但 现行法不可能穷尽此类行为。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