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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 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 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 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 账本位币。 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 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 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3 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 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 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 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 账本位币。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 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 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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