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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 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 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 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 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 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 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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