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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纠葛,乙方应负责清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条甲方同意于本房屋完工并接通水电之日起,无论所开列单据的抬头为 任何一方,均就负担下列费用: (一)本户水电基本费用。 (二)本房屋自领得使用执照日起的房屋税 (三)属于本房屋公共使用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水电费用。 (四)属于本建筑清洁保持、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整理、操作与维护等事项,应 由全体住户分担的管理费用 (五)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下列 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 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如有任何纠葛,乙方应负责清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于本房屋完工并接通水电之日起,无论所开列单据的抬头为 任何一方,均就负担下列费用: (一) 本户水电基本费用。 (二) 本房屋自领得使用执照日起的房屋税。 (三) 属于本房屋公共使用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水电费用。 (四) 属于本建筑清洁保持、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整理、操作与维护等事项,应 由全体住户分担的管理费用。 (五) 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 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下列 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 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 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 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 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 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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