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以前的外国法制史研究模式主要是断代史、国别史 在外国法制史研究中,比较方法是较常用到的。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制史有着密切的关系。比 较法是横向的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是纵向的比较法 法律家的方法何在?目前的社会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都是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而非法 学独特的方法。 第三讲西方法律传统的古希腊基础 希腊文明历史悠久,在艺术文化取向上体现了个人的角度、宇宙的角度。古希腊的建筑、雕 塑、戏剧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取向。 古希腊时便有了演说的传统,从不同演说中可以窥视民主的传统。以下面三个演说为例:里 根《挑战者号的悼念演说》(1986),华国锋《毛泽东逝世的悼念演说》(1976),伯里克利《战 亡者悼念演说》 古希腊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直接影响不如罗马法。由于古希腊以城邦法律为主,没有一个统 的希腊法,而那些零散的法律也已消失,构成了史料发掘上的困难。古希腊并不存在一个 职业化的法律人阶层。所以,我们关注古希腊时,更多地是关注其法律思想。古希腊时就讨 论了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古希腊思想对后世法治的影响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古希腊的哲人们深入地考察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 人性中存在着对于国家的需求,人们需要交换、分配,这就引起利益之争。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本性,道德、良知乃人的本性。当时的智者派也提出了许多有意思的 观点,法律制度更加具有相对性,没有一个普适性的法律,“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格拉), 各种各样的事是因人而异的 古希腊哲人对于法律的理念也直接体现在了苏格拉底的行动上,他用行动表述了“为什么要 遵守法律”。然而,在此并不考虑法律本身是否正当,而法律的正当性又由谁来评价呢? 第二,法律应当具有一种更高层次的背景 这里涉及到了法律的正当性。他们区分了,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在个案中,人与人的 差异性、纠纷与纠纷的差异性与普遍化间存在着矛盾。安提格涅的故事表明,应该有更高的 法律,国王的法律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律并不仅仅是统治者的命令。而实证主义者则认为 立法者的意志有着当然的法律性约束力。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当承认法律有更高层次时,接着要回答,法律究竟来于哪里?神启?那么,现实中的法律与 民主制度是否应当受到约束? 第三,对于法治的讨论。 亚里士多德说,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行。但首先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制定良好的 法律。有些法律体现了伟大的价值,与神的意志完全吻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制定 法律,立法者由神变成人,就很难确定什么样的法律是良法、什么样的法律是阶段性的良法。 第四,法律与衡平。 衡平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创制了衡平法。 第五,正当程序原则 在制度实践中,有三方面体现:反对不审而判,避免审判分离:辩护原则;反对就一次 行为进行两次审判以前的外国法制史研究模式主要是断代史、国别史。 在外国法制史研究中,比较方法是较常用到的。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制史有着密切的关系。比 较法是横向的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是纵向的比较法。 法律家的方法何在?目前的社会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都是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而非法 学独特的方法。 第三讲 西方法律传统的古希腊基础 希腊文明历史悠久,在艺术文化取向上体现了个人的角度、宇宙的角度。古希腊的建筑、雕 塑、戏剧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取向。 古希腊时便有了演说的传统,从不同演说中可以窥视民主的传统。以下面三个演说为例:里 根《挑战者号的悼念演说》(1986),华国锋《毛泽东逝世的悼念演说》(1976),伯里克利《战 亡者悼念演说》 。 古希腊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直接影响不如罗马法。由于古希腊以城邦法律为主,没有一个统 一的希腊法,而那些零散的法律也已消失,构成了史料发掘上的困难。古希腊并不存在一个 职业化的法律人阶层。所以,我们关注古希腊时,更多地是关注其法律思想。古希腊时就讨 论了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古希腊思想对后世法治的影响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古希腊的哲人们深入地考察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 人性中存在着对于国家的需求,人们需要交换、分配,这就引起利益之争。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本性,道德、良知乃人的本性。当时的智者派也提出了许多有意思的 观点,法律制度更加具有相对性,没有一个普适性的法律,“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格拉), 各种各样的事是因人而异的。 古希腊哲人对于法律的理念也直接体现在了苏格拉底的行动上,他用行动表述了“为什么要 遵守法律”。然而,在此并不考虑法律本身是否正当,而法律的正当性又由谁来评价呢? 第二, 法律应当具有一种更高层次的背景。 这里涉及到了法律的正当性。他们区分了,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在个案中,人与人的 差异性、纠纷与纠纷的差异性与普遍化间存在着矛盾。安提格涅的故事表明,应该有更高的 法律,国王的法律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律并不仅仅是统治者的命令。而实证主义者则认为, 立法者的意志有着当然的法律性约束力。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当承认法律有更高层次时,接着要回答,法律究竟来于哪里?神启?那么,现实中的法律与 民主制度是否应当受到约束? 第三, 对于法治的讨论。 亚里士多德说,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行。但首先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制定良好的 法律。有些法律体现了伟大的价值,与神的意志完全吻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制定 法律,立法者由神变成人,就很难确定什么样的法律是良法、什么样的法律是阶段性的良法。 第四,法律与衡平。 衡平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创制了衡平法。 第五, 正当程序原则。 在制度实践中,有三方面体现:反对不审而判,避免审判分离;辩护原则;反对就一次 行为进行两次审判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