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归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 (2)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增长率为27.8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根据公司制定的《银都餐饮设备股2018年度,121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 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对象中,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1)120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 档,分别对应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标准系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的100%、80%、60%、0。 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即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个人原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 解除限售额度 部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0名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7.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12%。 9/119 / 11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3、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2)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8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27.81%。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根据公司制定的《银都餐饮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档,分别对应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标准系 数的 100%、80%、60%、0。 即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 2018 年度,121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中,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情况如下: (1)120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 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 部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0 名。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7.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