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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83-2001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 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 发热功率为1.67×103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3,<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3J/h) 1.67,<5 ≥5.00,<1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小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5其它规定 5.↑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 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 6.1采样位置 釆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 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 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 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采样工况 样品釆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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