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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技术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共技术才可能成为国际许可 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桥权不能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因为商标权虽属知识产权,但其本 身并非技术。但是,如果商标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则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并相 应地成为转让技术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标权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不在国际技术 转上之列. 3.3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33.1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2.版权技术许可合同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3,3.2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单一属性的技术,还是多种属性的技术,可以将 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2.多种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3.3.3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否附带商标的转让,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 分类: 1.不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2.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3.3.4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 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 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同样技术制 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2.排他许可合同(sol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 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 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但许可方自己侧仍有权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 销售产品的协议。 3.普通许可合同(simple licence contract,亦称non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普通 使用权,但许可方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仍有权:(1)自己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2)】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的协议。 3.3.5按照国际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是否具有分许可权,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无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共技术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共技术才可能成为国际许可 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桥权不能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因为商标权虽属知识产权,但其本 身并非技术。但是,如果商标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则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并相 应地成为转让技术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标权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不在国际技术 转让之列。 3.3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3.3.1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2.版权技术许可合同。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3.3.2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单一属性的技术,还是多种属性的技术,可以将 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2.多种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3.3.3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否附带商标的转让,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 分类: 1.不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2.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3.3.4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 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 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同样技术制 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2.排他许可合同(sol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 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 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但许可方自己则仍有权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 销售产品的协议。 3. 普通许可合同(simple licence contract,亦称 non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普通 使用权,但许可方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仍有权:(l)自己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2)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的协议。 3.3.5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是否具有分许可权,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无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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