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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5年第3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 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es.org.cm)上 查询。 特此公告。 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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