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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人多, 要置会针工作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七 会计人员回恋制度 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相任出纳工作。 支、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随务帐日的登记工作。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交接的基本程 (谁经办,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1、含文 二、法锦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选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制 2、刑事责任 事方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据形事法的浅定迫究的法律责任。 (2)分类形式:犯罪、利罚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形分为罚金、剥夺政 权利、没收财产 不、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刑法》的规定决定 违反国家 追究开 造反会 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为 者地制、取得 符合规定的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未按规 定的行为 3。比的违反定行为应相的法击样 轻、指使、强令他人,未按规定,500-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3、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私营企业除外,不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交接的基本程序 (1)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2)专人负责监交 (3)交接后的相关工作 (4)交接人员的责任(谁经办,谁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含义: 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2、形式: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1)含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行政制裁措施 2)行政处分——法律制裁 2、刑事责任 (1)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2)分类形式:犯罪、刑罚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 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填 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 符合规定的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未按规定 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 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 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私设、不设、变更、毁损,未按规定:单位:3,000—50,000元;个人:2,000—20,000元。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未按规定:单位:5,000—100,000元;个人:3,000—50,000元。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未按规定:5,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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