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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余款项未还。20××年10月26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 向XX省X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郑X宇、郑X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姚×平、郑×业立即归还郑×宇、 郑×军借款人民币4?万元:二,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20××年10月 24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 作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50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3万元利息后实 际只出借47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字、郑×军与姚×平、郑X 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外,其余条款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 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作为借款人向法 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未能按约 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郑×业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 证,故该院不予采信。郑×宇、郑×军的诉讼请求中,除对借款利息的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 准部分不予支持外,对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郑×宇,42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0号。 郑×军,44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 姚×平,40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业,38岁,女,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宇、郑×军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谢×安,40岁,男,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平、郑×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王×丽,35岁,女,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 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偕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 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 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 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73元,其余款项未还。 20X 10 26 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 XX XX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郑×宇、郑×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姚×平、郑×业立即归还郑×宇、 郑×军借款人民币 47 万元;二、按双方约定的月息 3% 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 20X 10 24 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 作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 50 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 万元利息后实 际只出借 47 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宇、郑×军与姚×平、郑× 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外,其余条款约定,禾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 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字、郑×军以姚×平、郑×业作为借款人向法 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未能按约 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郑×业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 证,故该院不予采信。郑×宇、郑×军的诉讼请求中,除对借款利息的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 准部分不予支持外,对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郑×宇, 42 岁,男,汉族, XX XX XX 区人,住 XX XX XX 区栖霞路 160 号。 郑×军, 44 岁,男,汉族, XX XX XX 区人,住 XX XX XX 区栖霞路 161 号。 姚×平, 40 岁,男,汉族, XX XX XX 区人,住 XX XX XX 区光明路 125 号。 郑×业, 38 岁,女,汉族, XX XX XX 区人,住 XX XX XX 区光明路 125 号。 郑×宇、郑×军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谢×安, 40 岁,男,汉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平、郑×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王×丽, 35 岁,女,汉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 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 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 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 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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