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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的特别法,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至 于商法典未予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原则。有些大 陆法国家还专门设有商事法院,受理有关商事纠纷的案件。英 美法国家则没有商法这个概念,因为英国在十八世纪中叶已 经把商法吸收在“通法”之中。尽管英美法有时也使用商 法这个术语,但含义有所不同,它不存在大陆法那种民法与 商法的区别,也没有专门的商事法院制度。 贸易法与商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从资 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来,特别是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 经济生活的干预,实行了各种管制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从 而使一系列有关管制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在传统的商法范围之 外发展起来。二次大战后,这类法律的数量日益增多,其中 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法 等等。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许多国家出现了一门新的课程,叫 做贸易法。所谓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内容加上国家管理商 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所以,传统的商法只是贸易 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的话,那 么,贸易法就既包含有私法的内容,也包含有公法的内容,因 为国家管理商业活动的法律都具有公法的性质。 国际贸易统一法 自从中世纪统一的商法被各国的商法取代以后,有关国 际贸易方面的问题主要由各国的国内商法来调整。但是,在的 特 别 法 , 凡 商 法 典 有 规 定 的 事 项 适 用 商 法 典 的 有 关 规 定 , 至 于 商 法 典 未 予 规 定 的 事 项 , 则 适 用 普 通 民 法 的 原 则 。 有 些 大 陆 法 国 家 还 专 门 设 有 商 事 法 院 , 受 理 有 关 商 事 纠 纷 的 案 件 。 英 美 法 国 家 则 没 有 商 法 这 个 概 念 , 因 为 英 国 在 十 八 世 纪 中 叶 已 经 把 商 法 吸 收 在 “ 普 通 法 ” 之 中 。 尽 管 英 美 法 有 时 也 使 用 商 法 这 个 术 语 , 但 含 义 有 所 不 同 , 它 不 存 在 大 陆 法 那 种 民 法 与 商 法 的 区 别 , 也 没 有 专 门 的 商 事 法 院 制 度 。 贸 易 法 与 商 法 是 两 个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的 概 念 。 自 从 资 本 主 义 进 入 帝 国 主 义 阶 段 以 来 , 特 别 是 从 二 十 世 纪 三 十 年 代 资 本 主 义 世 界 经 济 危 机 之 后 , 资 本 主 义 各 国 政 府 都 加 强 了 对 经 济 生 活 的 干 预 , 实 行 了 各 种 管 制 经 济 贸 易 的 政 策 措 施 , 从 而 使 一 系 列 有 关 管 制 商 业 和 贸 易 的 法 律 在 传 统 的 商 法 范 围 之 外 发 展 起 来 。 二 次 大 战 后 , 这 类 法 律 的 数 量 日 益 增 多 , 其 中 主 要 包 括 反 垄 断 法 、 税 法 、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 外 汇 管 制 法 等 等 。 为 了 适 应 这 种 变 化 , 许 多 国 家 出 现 了 一 门 新 的 课 程 , 叫 做 贸 易 法 。 所 谓 贸 易 法 是 指 传 统 的 商 法 内 容 加 上 国 家 管 理 商 业 贸 易 活 动 的 全 部 法 律 的 总 称 。 所 以 , 传 统 的 商 法 只 是 贸 易 法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如 果 说 传 统 的 商 法 属 于 私 法 范 畴 的 话 , 那 么 , 贸 易 法 就 既 包 含 有 私 法 的 内 容 , 也 包 含 有 公 法 的 内 容 , 因 为 国 家 管 理 商 业 活 动 的 法 律 都 具 有 公 法 的 性 质 。 二 国 际 贸 易 统 一 法 自 从 中 世 纪 统 一 的 商 法 被 各 国 的 商 法 取 代 以 后 ,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方 面 的 问 题 主 要 由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来 调 整 。 但 是 , 在 国 际 贸 易 法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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