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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T XXXX-2010 5.1,2.1景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减少对自然植被的侵占和破坏,旅游设施和旅游活动 开展应选址和布局在珍稀植物分布区以外,并应布局在不适宜绿化的难利用地段上。 5.1.2.2景区内不销售以列入国家保护植物为原料的土特产品和工艺品:不提供列入以 国家保护植物为原料的餐饮和食品。 5.12.3景区内不提供危害列入国家保护植物生存环墙的旅游活动,加珍稀植物采摘」 野生药材采摘等 5.1.2.4景区道路穿越重要植物群落,或生态敏感地段,要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采 用离地木栈道或素道等措施。 5.1.2.5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应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 施,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5.1.3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5,1.3.1景区内不收购、加工、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土特产品、工艺品和食品 不提供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餐饮。 5.1,3.2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及旅游活动应避免危害或阻碍野生动物生存、迁徙及繁殖: 流游活动项目应不涉及捕杀或危害野生动物的内容,如,标本采集等旅游活动 5.1.3.3对穿越野生动物分布区和活动区的游览道路,应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并 设有清晰的通道标识,保证野生动物的自由迁徙。 5.1.3.4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集中活动和繁衍场所应设置保护范 围、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提供救治、救助、 避难场所。 5.1.4水资源保护 5.1.4.1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及旅游活动应避免填埋、占用自然景观水体,防止破坏自然 水脉。景区内的地表水质量应达到或优于GB3838-2002的川类水质标准。 5.1.4.2对受到污染的水体应积极采取净化措施,如种植芦苇、莒蒲、芝白等多种水生 植物,有效增加水体的净化能力。 5.1.4.3景区内的各类旅游设施及旅游活动设置应避免对自然水体造成污染。 5.1.4.3对于水资源缺乏的景区,应建立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统。 5.1.4.5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水体资源,如重要的泉流、瀑布、河段、湖泊、湿地等水 体应设置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5.2生态安全 5,2.1旅游设施和旅游活动设置要以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生性和完整性为原则,不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 5,2.2应保持景风内生态系统的本土性,禁止或慎引进可能威助当地物种生存的动植 物。 5.2.3保护景区内物种生存环境,并通过人工种植等方式扩大适宜物种生存空间:对 景区内珍稀野生动物的繁殖地、栖息地设立保护隔离区和缓冲区。 5.3历史人文资源保护 5.3.1对景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历史遗迹等应设置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和保 护设施。 5,3.2景区内的各项设施和旅游活动设置以不对历史人文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为前提:对 历史人文旅游资源的利用应保持其历史性和原真性,进行保护性利用。 5.3.3尊重景区内原有居民聚落的特色文化,包括民族服饰、语言、习俗、地方文艺等,LB/T XXXX—2010 7 5.1.2.1 景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减少对自然植被的侵占和破坏,旅游设施和旅游活动 开展应选址和布局在珍稀植物分布区以外,并应布局在不适宜绿化的难利用地段上。 5.1.2.2 景区内不销售以列入国家保护植物为原料的土特产品和工艺品;不提供列入以 国家保护植物为原料的餐饮和食品。 5.1.2.3 景区内不提供危害列入国家保护植物生存环境的旅游活动,如珍稀植物采摘, 野生药材采摘等。 5.1.2.4 景区道路穿越重要植物群落,或生态敏感地段,要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采 用离地木栈道或索道等措施。 5.1.2.5 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应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 施,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5.1.3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5.1.3.1 景区内不收购、加工、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土特产品、工艺品和食品, 不提供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餐饮。 5.1.3.2 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及旅游活动应避免危害或阻碍野生动物生存、迁徙及繁殖; 旅游活动项目应不涉及捕杀或危害野生动物的内容,如狩猎,标本采集等旅游活动。 5.1.3.3 对穿越野生动物分布区和活动区的游览道路,应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并 设有清晰的通道标识,保证野生动物的自由迁徙。 5.1.3.4 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集中活动和繁衍场所应设置保护范 围、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提供救治、救助、避难场所。 5.1.4 水资源保护 5.1.4.1 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及旅游活动应避免填埋、占用自然景观水体,防止破坏自然 水脉。景区内的地表水质量应达到或优于 GB3838-2002 的Ⅲ类水质标准。 5.1.4.2 对受到污染的水体应积极采取净化措施,如种植芦苇、菖蒲、茭白等多种水生 植物,有效增加水体的净化能力。 5.1.4.3 景区内的各类旅游设施及旅游活动设置应避免对自然水体造成污染。 5.1.4.3 对于水资源缺乏的景区,应建立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统。 5.1.4.5 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水体资源,如重要的泉流、瀑布、河段、湖泊、湿地等水 体应设置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5.2 生态安全 5.2.1 旅游设施和旅游活动设置要以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生性和完整性为原则,不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 5.2.2 应保持景区内生态系统的本土性,禁止或慎引进可能威胁当地物种生存的动植 物。 5.2.3 保护景区内物种生存环境,并通过人工种植等方式扩大适宜物种生存空间;对 景区内珍稀野生动物的繁殖地、栖息地设立保护隔离区和缓冲区。 5.3 历史人文资源保护 5.3.1 对景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历史遗迹等应设置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和保 护设施。 5.3.2 景区内的各项设施和旅游活动设置以不对历史人文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为前提;对 历史人文旅游资源的利用应保持其历史性和原真性,进行保护性利用。 5.3.3 尊重景区内原有居民聚落的特色文化,包括民族服饰、语言、习俗、地方文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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