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 订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 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从事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 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遵 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 支柱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 (1998 年 9 月 2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3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 议修 订 2012 年 1 月 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 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从事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 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遵 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 支柱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