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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个人缔结合同的权利,并规定合 同的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当事人建立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确定什么 样的合同应当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可以被强制履行:三是在合同履行出现困难 时,如何通过强制履行帮助人们实现它们的私人(合同)目标。 前面己经述及,一份完备的合同能够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一份建立在诚 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能够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公正。因此,法律对一个完备的符合 社会正义的合同应当是保护的,促成甚至强制其得到履行,即使不能履行,也要 让其取得相当于实际履行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效率,维护社会信 赖和正义。反之,一份不完备的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的无效率甚至 负增长,一份有违人们基本良知的合同将造成社会不公正和社会关系的恶化。因 此,法律对一个不完备的或违背社会公正的合同应当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 其得到履行,并对这类合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必要的校正。 一个己经成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必然是完备和公正的,从其成立时起就存 在违反效率和公正原则,存在遭到不可预料的风险或不被依约履行的可能。所以, 法律仅仅确认一个合同关系是否客观存在,只是法律调整合同关系的一个前提 (当然这个前提很重要,因为只有合同客观上存在,债法合同法才有客体),法 律更为重要的任务是要建立一套制度,一套规则技术,实现下列功能:第一,供 当事人和法院来判断什么样的合同是完备公正或相对完备公正的,什么样的合同 是不完备的或不公正的。第二,对完备的或相对完备的合同,提供保护,促其实 现:对不完备的或有失公正的合同,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其履行,并校正 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套制度就是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作为合同履 行的前提,合同目的实现的保障,以及合同责任的依据,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发挥 者核心的作用。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个人缔结合同的权利,并规定合 同的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当事人建立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确定什么 样的合同应当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可以被强制履行;三是在合同履行出现困难 时,如何通过强制履行帮助人们实现它们的私人(合同)目标。 前面已经述及,一份完备的合同能够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一份建立在诚 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能够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公正。因此,法律对一个完备的符合 社会正义的合同应当是保护的,促成甚至强制其得到履行,即使不能履行,也要 让其取得相当于实际履行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效率,维护社会信 赖和正义。反之,一份不完备的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的无效率甚至 负增长,一份有违人们基本良知的合同将造成社会不公正和社会关系的恶化。因 此,法律对一个不完备的或违背社会公正的合同应当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 其得到履行,并对这类合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必要的校正。 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必然是完备和公正的,从其成立时起就存 在违反效率和公正原则,存在遭到不可预料的风险或不被依约履行的可能。所以, 法律仅仅确认一个合同关系是否客观存在,只是法律调整合同关系的一个前提 (当然这个前提很重要,因为只有合同客观上存在,债法合同法才有客体),法 律更为重要的任务是要建立一套制度,一套规则技术,实现下列功能:第一,供 当事人和法院来判断什么样的合同是完备公正或相对完备公正的,什么样的合同 是不完备的或不公正的。第二,对完备的或相对完备的合同,提供保护,促其实 现;对不完备的或有失公正的合同,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其履行,并校正 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套制度就是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作为合同履 行的前提,合同目的实现的保障,以及合同责任的依据,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发挥 着核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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