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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仅限于当事船舶及其属具,也承认保险赔偿(第15、20条)。 建造中的船舶能否抵押?第14条: 四、 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一) Transference:民法中借贷之债可以转让。抵押权能否同时转让? 第18条:可以。 船舶抵押后船舶所有人能否转让其船舶?第17条: 而《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有不同规定: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船 舶已抵押的情况。 (99年审判年刊p245)Case:甲公司以一条船舶做抵押,从某银行获得了一笔贷 款。尽管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前,银行事实上知道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 将该船舶转让给当时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乙公司,但抵押贷款合同仍明确约定,甲公 司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将船舶转让。合同签订后刚开始履行不久,甲公司奉上级主管 部门的行政指令,在未得到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船舶转让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乙公 司。银行知道了该转让行为,但未提出异议。合同履行期满,银行由于不能依约收回 贷款,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法院在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后,又将其变更为被告,将甲公司变更为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银行的贷款本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 审维持原判。 问题:1、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转让船舶给乙,该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事先知道船舶将被转让,仍与甲签订合同是否可认为他同意转让? 3、能否将银行事后知道船舶已被转让却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同意转让? 4、法院变更甲乙的诉讼地位正确与否? (=)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五、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L and Mortgage (一)共性:都是担保物权,标的都有当事船舶,都享有申请法院拍卖船舶而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区别:1、抵押权是约定的,ML是法定的权利; 2、抵押权需登记,ML不需登记; 3、受偿顺序不同:ML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各自内部受偿顺序也不同 六、 The ranking of the mortgages:第19条 Section 3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民通》第89条第4款6 我国仅限于当事船舶及其属具,也承认保险赔偿(第 15、20 条)。 建造中的船舶能否抵押?第 14 条: 四、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一) Transference:民法中借贷之债可以转让。抵押权能否同时转让? 第 18 条:可以。 船舶抵押后船舶所有人能否转让其船舶?第 17 条: 而《担保法》第 49 条第 1 款有不同规定: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船 舶已抵押的情况。 (99 年审判年刊 p245)Case:甲公司以一条船舶做抵押,从某银行获得了一笔贷 款。尽管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前,银行事实上知道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 将该船舶转让给当时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乙公司,但抵押贷款合同仍明确约定,甲公 司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将船舶转让。合同签订后刚开始履行不久,甲公司奉上级主管 部门的行政指令,在未得到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船舶转让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乙公 司。银行知道了该转让行为,但未提出异议。合同履行期满,银行由于不能依约收回 贷款,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法院在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后,又将其变更为被告,将甲公司变更为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银行的贷款本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1、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转让船舶给乙,该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事先知道船舶将被转让,仍与甲签订合同是否可认为他同意转让? 3、能否将银行事后知道船舶已被转让却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同意转让? 4、法院变更甲乙的诉讼地位正确与否? (二)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五、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L and Mortgage (一) 共性:都是担保物权,标的都有当事船舶,都享有申请法院拍卖船舶而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 区别:1、抵押权是约定的,ML 是法定的权利; 2、抵押权需登记,ML 不需登记; 3、受偿顺序不同:ML 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各自内部受偿顺序也不同。 六、The ranking of the mortgages:第 19 条 Section 3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一、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 《民通》第 89 条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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