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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 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 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 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 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九十 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 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44的 讨论稿) 、哪些非诉行政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正面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杋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 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 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 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 只审查程序,不审査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 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 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者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向哪个法院申请 1.内部管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査,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不受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 2.向哪一级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案件;(二)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关、专利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三)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执行 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 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 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 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 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 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 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4/4 的 讨论稿) 二、哪些非诉行政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正面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 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 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 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 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 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 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者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三、向哪个法院申请 1.内部管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不受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 2.向哪一级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案件;(二)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关、专利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三)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执行 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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