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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债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考核要点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 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 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 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 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 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 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 之间存在的债 是()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 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 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 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第四编 债 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 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 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 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 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 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 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 之间存在的债 是( )。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多数人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 D.债的标的物 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 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 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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