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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 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 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 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 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 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 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 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 力 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 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 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一但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 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 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 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 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 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 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 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 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 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 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 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 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但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 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 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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