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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 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反倾销税 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 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 ■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 不超过5年 2021年2月21日3时3分 浙江林学院际贸易学斡 142021年2月21日3时3分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14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 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 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反倾销税 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 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 ◼ 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 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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