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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9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有部部长 2016年1月5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 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 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有和教有的机构。幼儿园教有是基础 教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有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 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有,促进幼儿身心和谐 发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 生活习惯 卫生 习债 和参加体有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 爱、勇敢、勒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貌、守纪律竿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 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 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 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 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 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 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 2015 年 12 月 14 日第 4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9 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 2015 年 12 月 14 日第 4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 年 1 月 5 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 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 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 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 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 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 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 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 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 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 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 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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