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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 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 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 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 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 中的取用量按检査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 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 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 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时的湿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 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示剂 二十八、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 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 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及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二十九、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 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三十、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动物试验 十一、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检定要求 随着产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 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说明书、包装、 标签 三十二、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三十三、盛装药品的各种容器(包括塞子等),均应无毒、洁净,与内 容药品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和检验。 三十四、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标签的规定, 其内容应包括法定药品名称、产品主要药味或成分、剂型、规格、装量、生 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有效期及贮藏条 件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 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 在 0.3mg 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 继续干燥 1 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 30 分钟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 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 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 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 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 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时的湿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 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 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示剂 二十八、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 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 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及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二十九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 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三十、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动 物 试 验 三十一、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检定要求。 随着产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 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说明书、包 装、 标 签 三十二、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三十三、盛装药品的各种容器(包括塞子等),均应无毒、洁净,与内 容药品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和检验。 三十四、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标签的规定, 其内容应包括法定药品名称、产品主要药味或成分、剂型、规格、装量、生 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有效期及贮藏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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