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 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 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 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 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 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 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 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 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 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 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 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 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 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 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 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 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 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 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 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 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 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 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 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 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 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 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 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 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