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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它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三,在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按照行政地位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按照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单一的:包含的;联合的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根据 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它的提出和实施,是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现行宪法为 依据的 2、“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国两制”方针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它开创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局部地区保留资本 主义制度,同时又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先例:另一方面,它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 构形式的模式,丰富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 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31条规定 从法理上说,这是一个特别条款,又是一个授权条款。作为特别条款,它确立了特别 行政区在制度上的特殊性;作为一个授权条款,宪法授权全国人大按照具体情况,通过立 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及特征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第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分配的问题。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6 第一,它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三,在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按照行政地位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按照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单一的;包含的;联合的。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根据 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它的提出和实施,是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现行宪法为 依据的。 2、“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它开创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局部地区保留资本 主义制度,同时又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先例;另一方面,它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 构形式的模式,丰富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 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 31 条规定。 从法理上说,这是一个特别条款,又是一个授权条款。作为特别条款,它确立了特别 行政区在制度上的特殊性;作为一个授权条款,宪法授权全国人大按照具体情况,通过立 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及特征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第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分配的问题。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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