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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 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 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 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 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己经作 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 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 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 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 60 日内调结。因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 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 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 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 1 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 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 1 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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