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 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 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 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 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 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 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髙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 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 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 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 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 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 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