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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 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 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 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 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 1.认为判例法与我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明确规定法是我国当代唯一的法源。 2.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 狭窄,缺乏伸缩性。 3.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1)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 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 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 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 的语言来表达。(5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 审慎考虑制定的。(6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 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 1.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 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 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 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 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 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 2.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 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 我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 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我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 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 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 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 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 1.认为判例法与我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明确规定法是我国当代唯一的法源。 2.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 狭窄,缺乏伸缩性。 3.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1)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 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 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 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 的语言来表达。(5)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 审慎考虑制定的。(6)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 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 1.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 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 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 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 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 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 2.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 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 我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 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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