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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 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 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 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 或其继任人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 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 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 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 或其继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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