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行临时 许可证管理。境外事务所申请临时许可证,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 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 作。 4.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 6.资产评估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7.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可以由同一家机构承担。 8.对不同公司投入公司的同类资产,应当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9.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10.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入股: 11.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五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12.法律审查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操作。 13.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 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 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14.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发表意见。 15.国家专有地财产和土地资源、股东个人资产、破产申请发生前已经为债权设 置担保的财产以及他人存放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16.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17.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8.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 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9.律师工作底稿由上市公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 20.破产宣告后公司就丧失了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公司。 21.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不 予核准其新股的发行申请。 22.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23.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的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负 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24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地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 额地30%,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地,可的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地比例。 25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经营、财务、资产商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各方面 地独立。 26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股票发 行人的主承销商,但是可以成为副主承销商。 27.采用包销的方式,当实际招募额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剩余部分由承销商全 部承购下来,并由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风险。 28.拟公开发行的或配售的证券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 销。2. 境外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行临时 许可证管理。境外事务所申请临时许可证,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 3.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 作。 4. 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5.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 6. 资产评估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7.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可以由同一家机构承担。 8. 对不同公司投入公司的同类资产,应当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9. 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10.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入股. 11. 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五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12. 法律审查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操作。 13.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 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 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14.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发表意见。 15. 国家专有地财产和土地资源、股东个人资产、破产申请发生前已经为债权设 置担保的财产以及他人存放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16.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2/3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17.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8.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 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9. 律师工作底稿由上市公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7 年 20. 破产宣告后公司就丧失了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公司。 21.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不 予核准其新股的发行申请。 22.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23.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的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负 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24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地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 额地 30%,拟发行股本超过 4 亿地,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地比例。 25 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经营、财务、资产商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各方面 地独立。 26 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 7%以上的股份,或是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股票发 行人的主承销商,但是可以成为副主承销商。 27.采用包销的方式,当实际招募额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剩余部分由承销商全 部承购下来,并由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风险。 28.拟公开发行的或配售的证券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 销